《表1:Leading Characteristics of the“DaC”Versus“DaL”Perspectives (参见注释91)》

《表1:Leading Characteristics of the“DaC”Versus“DaL”Perspectives (参见注释91)》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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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化还是用户所有——从“数据所有制”破解社交媒体治理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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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Paul Mason提出,未来,当我们需要释放人工智能的巨大潜力,利用我们的个人数据为个人和公共利益服务时,我们需要一个公有的、由国家保证的中央ID注册中心(central ID registry)。因此,某种形式的公共所有权和对中央注册中心的控制可能比简单打破垄断和使用监管迫使它们竞争要好得多。[119]每位公民都可以选择与集中化的权力签订合同,交出自己的数据。合同任何时候都可以撤消,数据交换的基础设施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完全处于公共控制之下,私有的科技公司就可以在创新地使用这些数据的过程中相互竞争。但数据的最终所有者(每一位公民)如何控制自己的数据,将是由国家本身担保的权利。对注册中心的公共所有权、严格的民主控制和对数据许可的可撤销性,将会激励科技公司进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