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实证分析——以S省B市324起案件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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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实证分析——以S省B市324起案件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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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最高检和最高法共同发布了《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已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这种共识最终以法律的形式写进了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从而宣告了民事检察调查核实制度的确立。其后最高检《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中,将调查核实权的形式细化为四种情形、六种措施,为该制度提供了基本遵循。下面我们以S省B市最近两年的实际办案数据为样本,进行一些实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