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绿色金融债券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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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债券的绿色状况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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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所列举的政策法规为专门针对绿色金融债券所出台的政策汇总,其中人民银行是绿色金融债的主管部门。2015年底发布的《关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是我国有史以来绿色金融债第一份法规[2],在规定资金用途、资金管理、评估标准等之后,附录了绿金委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作为绿色产业支持项目的依据[3]。其后人民银行联同证监会共同发布了针对所有绿色债券的《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4],明确了多项绿色债券要求,使行业更为规范。在2016年大部分债券发行之后出现了存续期债券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人行在2018年发布了《关于加强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5],是现阶段对存续期绿色债券信息披露做出要求的第一份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