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合法权利保护力度指数及中国得失分情况》
评估结果如此悬殊,在于双方对目前中国动产担保制度的认识差异较大(见表1)。目前,中方与世行评估专家在五个方面达成了一致。一是中国的法律允许对整个动产设定担保,并允许进行一般性描述(指标3,得1分)。二是允许在担保协议和登记文件中对债务和担保权益作概括性描述,所有类型的债务均可被担保,并允许在担保协议中设定最高担保债权限额(指标5,得1分)。三是担保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享有在破产程序之外的优先权,如受偿顺序优先于偿还欠税和欠薪(指标9,得1分)。四是担保权人在企业清盘时,可以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权,如受偿顺序优先于偿还欠税和欠薪(指标10,得1分)。五是中国法律不允许交易各方通过担保协议来事先约定担保权人可以在庭外执行其担保物权,法律也不允许对担保品进行公开或私人拍卖,不允许担保权人取回占有担保品以用于偿还债务(指标12,失1分)。
图表编号 | XD0062154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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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4.01 |
作者 | 伊莱恩·麦凯克恩 |
绘制单位 | 世界银行集团高级金融部门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