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不同时期乡村治理的机制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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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乡村治理的变迁、异化与新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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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各类文献收集整理。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为了配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国家将原来人民公社时代的“政社合一”体制进行政社分离,转而推进“乡政村治”的治理格局,通过设立乡镇人民政府来实现国家对乡村的社会管理,将生产大队改造为村民委员会,作为乡村自治的主体。虽然国家对乡村治理体系建立的初衷是实现乡村内部的民主自治,但是由于乡镇政府掌握更多的政策资源及村民缺乏自治的主动性,导致乡镇政府凭借行政力量强势介入乡村治理。因此,改革开放后我国虽然已形成“国家政府—乡村自治”的二元权力体系,乡村内部形成以村民委员会为主的组织,但政府控制仍处于支配地位,乡村治理表现为政府主导的“半自治”(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