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8 技术委托开发与技术合作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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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科创板遇到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及核心技术人员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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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技术委托开发和共同开发时,各方当事人应当注意技术开发的方式,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专利申请权分别进行明确的约定。如果是通过许可方式获得技术,应当注意许可类型,许可实施期限是否超出或临近权利有效期,许可实施地域是否限定在特定区域,许可实施行为仅为制造许可、销售许可、使用许可还是包括所有行为的许可,许可是否具有排他性、被许可人的数量等问题。许可内容为非专利技术的,还应当注意技术的交付方式、技术标准、预期效果、交付资料以及技术指导等方面的约定(表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