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改革前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
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改革,与现有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体制有关。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自行规定,既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也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在国地税未合并之前,社会保险费如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常行使该职责的为地税部门,但征收方式亦有所差异。有的省份规定地税局仅为征收主体,社保具体缴费基数仍然由社保局进行核定(1);有的省份规定地税局为全责征收主体,即地税局不仅履行征收职能,还须对缴费基数进行核定。(2)具体来看,改革前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如表1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57570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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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5.15 |
作者 | 吴凌畅 |
绘制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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