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改革前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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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地税合并背景下社会保险费追缴时效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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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改革,与现有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体制有关。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6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自行规定,既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也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在国地税未合并之前,社会保险费如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常行使该职责的为地税部门,但征收方式亦有所差异。有的省份规定地税局仅为征收主体,社保具体缴费基数仍然由社保局进行核定(1);有的省份规定地税局为全责征收主体,即地税局不仅履行征收职能,还须对缴费基数进行核定。(2)具体来看,改革前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