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2016年北京市各区县农村基层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及仲裁体系建设情况》

《表2 2016年北京市各区县农村基层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及仲裁体系建设情况》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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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基本特点、生成逻辑及化解对策——以北京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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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调解是纠纷最主要的解决渠道,仲裁发挥补充作用。在纠纷解决方式上,越来越多的纠纷通过区级、乡镇、村级调解解决,是当前北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最重要的渠道,极少部分通过仲裁渠道解决。2009~2016年期间通过调解解决的纠纷数共7121件,占调处纠纷总数的84.8%,其中:除2009年外,通过乡镇调解解决的纠纷数要明显多于村民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数,并呈逐年上升趋势,占调解纠纷数的平均比重分别为79.02%和19.28%;通过仲裁解决的纠纷数量相对较少,2009~2016年期间通过仲裁解决的纠纷数共1276件,占调处纠纷总数的15.2%,其中:仲裁和解或调解纠纷数和仲裁裁决纠纷数分别为736件和540件,占调处纠纷总数的比重分别为8.77%和6.43%(如图2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