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营改增”分批次减税情况》

《表4“营改增”分批次减税情况》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营改增”、税收征管行为和企业流转税税负——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注:(1)*、**、***分别表示在10%、5%、1%水平下显著;(2)括号内为Cluster省级层面上的聚类标准误。

列(1)—列(3)报告了第一批次试点企业的减税效果,结果表明首先实行“营改增”试点的十省市6+1行业的试点企业减税效果并不明显,使用三种匹配方法后的OLS回归结果都支持了这一结论。列(4)—列(6)报告了第二批次试点企业的OLS回归结果,结果均表明,在2013年实行“营改增”试点的全国其他省市(除第一批次十个省市)的6+1行业包含的试点企业具有明显的减税效果。列(7)—列(9)报告了2016年间进行试点的建筑业、生活服务业和房地产业三个行业的减税效果,结果表明,三个行业的试点企业不仅不具有减税效果,甚至相对于已经完成试点的行业税负还有可能上升。这说明,“营改增”政策减税效果在第一批次并不明显,第二批次转为明显,而进行试点的第三批次税负有可能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