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贵金属租赁 (商品属性) 主要核算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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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贵金属业务会计核算实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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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贵金属的商品属性考虑,部分银行参照CAS21对贵金属租赁业务进行核算,但在选择租赁分类时存在一定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作为经营租赁进行核算,因为根据CAS21:1.贵金属使用寿命是无限的,故租赁期无法“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2.租赁开始日的租赁收付款现值远低于即期及远期贵金属价格,故收付款现值不可能“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3.贵金属自身特性决定其不存在“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的情况。[4]另一种观点认为贵金属的承租人租入贵金属一般会与卖空交易联动进行融资,或加工成首饰、投资品等进行销售,原租赁的贵金属的处置权已转移至承租人并已被承租人处置获利,承租人租赁到期时再从市场另行购入等重量贵金属用于归还,故承租人实质承担和享有了租赁期间所有权相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因此作为融资租赁进行核算。笔者认为出租人不可能于表内终止确认贵金属资产,第一种观点也更符合贵金属租赁的特性且核算也相对简单直接,故倾向采用经营租赁的方式进行核算,主要分录见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