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商业银行永续债与一般永续债的区别》
一是具备损失吸收能力。监管规定,银行资本工具必须具备损失吸收能力,即含有减记(2)或转股(3)条款。二是特殊赎回机制安排。首次赎回时间不低于5年,且赎回时应得到监管机构批准;不得含利率跳升机制和其他赎回激励的条款;银行在赎回时须证明其资本充足或发行新工具替换。三是票息支付非强制和非累积。发行人可自主取消派息,并不构成违约事件,且票息不可累积。以我国首单永续债中行永续债条款为例,商业银行永续债与一般永续债的区别(表2)。
图表编号 | XD0053205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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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4.25 |
作者 | 杨芳、刘康、杨成元 |
绘制单位 | 华夏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