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刑法保护野生动物行为制裁之演变》
刑事立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首先表现为不断扩充犯罪行为制裁面。1979年刑法除走私、出售、倒卖行为外,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最初都是按“非法狩猎”进行处理。《补充规定2》将“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单设为犯罪,1997年刑法扩展为“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至今,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已经涵盖了“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走私”等多种方式(具体演变情况见表2)。
图表编号 | XD0050888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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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1.30 |
作者 | 蒋兰香 |
绘制单位 |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