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刑法保护野生动物行为制裁之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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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刑法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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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首先表现为不断扩充犯罪行为制裁面。1979年刑法除走私、出售、倒卖行为外,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最初都是按“非法狩猎”进行处理。《补充规定2》将“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单设为犯罪,1997年刑法扩展为“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至今,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已经涵盖了“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走私”等多种方式(具体演变情况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