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2013年-2017年全国人民调解基础数据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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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现代化视域下“非警务类纠纷”处理机制探析——基于对“渝北实践”的考察》
数据来源于2014年-2018年《中国法律年鉴》;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成效显著[EB/OL].人民网,http://legal.people.com.cn/n1/2018/0427/c42510-29954640.html。
人民调解是“非警务类纠纷”的有效处理手段,因此,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采取在派出所内部附设人民调解室的方式处理其接收的“非警务类纠纷”。[5]人民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矛盾的化解上发挥着“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有效维护了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6]2010年《人民调解法》出台之后,在多项制度措施的激励下,人民调解一时间呈现出强势复兴的态势,但伴随着“立法年效应”的消退,近几年再次步入了功能弱化的轨道。[7]如表2所示,人民调解委员会数量、人民调解员数量以及通过人民调解化解纠纷数量作为衡量人民调解发展状况的三大基础数据,最近五年中在全国范围内均处于不断下降的状态。人民调解功能的弱化,势必会加剧其与“非警务类纠纷”逐步增长之间的矛盾。
图表编号 | XD0045214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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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4.20 |
作者 | 訾培玉、肖晖 |
绘制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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