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中美研发创新体系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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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新材料产业政策体系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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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知识产权在制度环境、专利申请和标准制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一是美国高度重视新材料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制度环境完善,《发明人保护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为知识产权提供了充分保护;美国商标专利局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并建立了覆盖国家、区域、行业、大学、联邦实验室等各层面的完整技术转移体系。而我国近年来也意识到知识产权制度环境的重要性,但在立法、专利制度、预算分配、项目管理评估、产学研合作等方面仍有较大改善空间。二是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方面存在差异。美国化工行业专利数量几乎是中国相应领域的三倍,特别是生物技术、制药和高分子材料等行业的专利数量表现突出;而我国注重在新材料领域的专利布局,2016年,我国在新材料领域申请的专利授权数量为7636件,占中美日三国申请总量的46.3%。三是新材料领域标准化活动发展成熟度不同。美国新材料领域标准化活动全部围绕美国国家标准协会进行,目前已有超过11000项国家标准;我国则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标准制定机制,国家层面尚未整体出台新材料标准、统计体系,标准、计量和宏观管理体系还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