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西部五省区地方税收相对规模与房、个税比重 (2007—2016) 单位:》

《表3 西部五省区地方税收相对规模与房、个税比重 (2007—2016) 单位:》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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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促进贫困治理的政策分析:路径、效果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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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历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税务年鉴》,并整理计算

由表3可见,西部贫困地区地方税收收入规模近年虽呈现逐年上升态势,但单个省份在全国地方税收入总额中所占比重,最高年份还不足2.5%,西藏地区地方税收入直到2016年只有全国的0.15%,2016年五省区地方税收入合计不足全国的6%。在既定的地方税收入格局中,个人所得税、房产税是最重要的具有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税种。根据表3显示,在西部贫困地区,一方面由于税源来源有限,另一方面受制于征管技术和条件,以个人收入、财产作为调节对象的税收比重普遍不高,并呈现出在地方税收入结构中占比递减趋势,其中,贵州、甘肃的房产税个人所得税比重年均降幅分别为4.4%和1.8%,云南、新疆状况类似,直到2016年有所回升。西藏地区由于地方税收入基数过低,相应的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占比高于其他地区,但仅在10%左右徘徊。这些严重限制了收入调节,不利于贫困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