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陕西农村放贷机关调查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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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农村去”:金融进村与农村经济变化研究——以1933-1945年陕西关中农村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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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1]《民国三十一年各省农村放款机关及放款期限统计》,《中农月刊》第4卷第3期,1943年3月30日,第138页;[2]《民国三十二年各省农村放款机关及放款期限统计》,《中农月刊》第5卷第11期,1944年11月30日,第106页;[3]《民国三十三年各省农村放款机关及放款期限统计》

第四,改变了农村的借贷关系,对高利贷资本有一定的遏制作用。据蒋杰等人在关中6县调查,抗战前,关中农民借款来源包括私人、当地、典质、合会、商店、合作社、商店赊账、农产商行,借款来源以私人借贷额占70.8%,当地借款占17.9%,合作社借贷仅占3.9%,其中在调查的6县中周至、蒲城尚无合作社借款。(8)随着金融网的建立和农贷向农村延伸,借贷来源有了明显的变化。1940年,西北农学院的调查显示,农民借贷关系中来源于合作社渭南占34.2%,高陵占39.9%,武功占15%,宝鸡占22.4%,(9)平均占27.9%。在合作社铺设比较早的渭南、高陵合作社借款比例较高。据中央农业试验所1941年对全省63县调查,借款农家平均占43%。贷款机关银行占19%,钱庄占3%,典当占4%,商店占20%,合作社占32%,合作金库占2%,私人占20%。(1)银行、合作社和合作金库占借贷来源的53%。1942年后,银行与合作社在农村借贷来源中所占分量越来越重要,如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