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各粮食作物处理组和对照组》
注: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自2006年实施以来,政策执行区省份包括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范围一直没有变化;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2004年实施,政策执行省份包括江西、安徽、湖北、湖南、吉林、黑龙江、四川7省,2008年新增广西、辽宁、江苏、河南4省份
本文以全国31省市为研究对象,以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区的省份为处理组,以其他省份为对照组。但受限于统计数据的获取等原因,本文选取了除辽宁、吉林、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西藏9省之外的省份作为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对照组,选取了除北京、天津、山西、甘肃、青海、西藏6省之外的省份作为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对照组。研究省份涵盖所有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省份。表2具体列明了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处理组和对照组。
图表编号 | XD0038729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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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2.26 |
作者 | 王力、孙鲁云 |
绘制单位 | 石河子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石河子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