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区域贸易协定中贸易便利化措施的出现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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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国际贸易便利化法律机制的现状、评价与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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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WTO区域贸易协定数据库中包含的信息进行计算。

另一方面,监管互认是指通过互换信息数据,经一国海关查验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在另一国海关不用再次查验,以此达到一次查验和快速放行的目的。监管结果互认需要信息共享体系、质量和安全认证平台等措施之间有效的配合。因此,尽管我国已与部分国家初步达成层次不一、内容不尽相同的海关执法监管结果互认的双边协议(9),但未来仍应当进一步通过备忘录等方式进一步细化。原因在于,互认协议仅仅是两个口岸之间推行结果互认的基础。海关在进行结果认证时要结合贸易商的资质(如AEO认证)、商品质量的认证信息、备案信息和对方监管的结果等,进行综合的分析,才能决定是否认可对方的监管结果,一旦发现异常就要及时进行通知,对监管盲点进行复核。因此,我国可主动为推动双边海关监管结果互认协议提供“实施手册”这一“公共产品”,以构建全面性的多边互认协议的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