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区域贸易协定中贸易便利化措施的出现频率》
![《表2 区域贸易协定中贸易便利化措施的出现频率》](http://bookimg.mtoou.info/tubiao/gif/LXSK201901006_06800.gif)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一带一路”国际贸易便利化法律机制的现状、评价与发展路径》
资料来源:根据WTO区域贸易协定数据库中包含的信息进行计算。
另一方面,监管互认是指通过互换信息数据,经一国海关查验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在另一国海关不用再次查验,以此达到一次查验和快速放行的目的。监管结果互认需要信息共享体系、质量和安全认证平台等措施之间有效的配合。因此,尽管我国已与部分国家初步达成层次不一、内容不尽相同的海关执法监管结果互认的双边协议(9),但未来仍应当进一步通过备忘录等方式进一步细化。原因在于,互认协议仅仅是两个口岸之间推行结果互认的基础。海关在进行结果认证时要结合贸易商的资质(如AEO认证)、商品质量的认证信息、备案信息和对方监管的结果等,进行综合的分析,才能决定是否认可对方的监管结果,一旦发现异常就要及时进行通知,对监管盲点进行复核。因此,我国可主动为推动双边海关监管结果互认协议提供“实施手册”这一“公共产品”,以构建全面性的多边互认协议的制度基础。
图表编号 | XD0037652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19.01.20 |
作者 | 刘冰、王瀚 |
绘制单位 |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