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2012—2018年全国污染环境犯罪主体类别统计表》
注:总数为4547,大于前文中2012—2018年案件总数的4505,原因为极少数案件被作为自然人犯罪与法人犯罪案件进行了双重统计
根据《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污染环境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法人构成。表4为“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载明的统计年度内的全国污染环境刑事既判案件判决书中犯罪主体类别的分布统计表。该表表明,过去几年内,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的主体以自然人犯罪为主,占到总数的90%以上。通过研读这一区间内的判决书发现,实践中发生的相当数量的污染环境犯罪的自然人实质上是在法人单位(即便是小型企业)中工作的,污染环境的行为也并非完全没有企业意志,但出于侦办方便或地方保护等原因,相当部分污染环境罪是作为自然人犯罪进行处理的。
图表编号 | XD0033478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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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3.25 |
作者 | 焦艳鹏 |
绘制单位 | 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