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政府间制度性集体行动的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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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城市群跨省域府际协作:基础、困境与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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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姜流,杨龙.制度性集体行动理论研究[J].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50(04):96-104.

制度性集体行动(Institution Collective Action)理论有其深刻的现实背景和理论基础,是针对美国大都市区治理中的“碎片化”难题,以奥尔森在个体层面上的集体行动理论、奥斯特罗姆的制度分析范式和科思的交易成本等理论为基础融合发展形成的理论分析框架。ICA理论主要是指通过描绘合作中的关键影响因素,来揭示合作行为怎样在动态复杂的现实环境中得以生成和演化。其中,区别于个人、团体等非政府组织之间合作的集体行动,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被称为政府间的制度性集体行动,是ICA理论最主要的研究对象和内容[14]。奥尔森(Olson,1965)认为集体行动发生于个体认为它符合其自我利益并参与集体行动之时[15]。在此基础上,ICA理论提出,地方政府作为理性经济人,需要评估共同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收益、成本和风险(如表1)。地方政府之间合作产生的收益是政府间制度性集体行动的前提,地方政府间制度性集体行动的交易成本是府际协作的约束性条件。此外,地方政府间合作机制选择的过程中还会受到合作风险这一重要因素的影响。与此同时,“地缘因素、群体性质和规模、一致的政策目标、关键性人物、强制性权力、选择性激励”等也是地方政府协作中不可忽视的决定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