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整体主义证明模式下聂案证伪的逻辑展示》
聂案的再审从证据缺失、事实存疑、程序缺陷三方面分九部分进行了出罪的证伪(详见表2):[24]除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外,聂案存疑无罪一方面系证据完整性不足,聂树斌被抓获后的5天内口供缺失、重要证人在案发后50天内的证言缺失、用于证实聂树斌犯罪时间的考勤本缺失,且公安机关无法合理说明;另一方面是指控事实存疑,被害人死亡时间、原因及作案工具无法确定,且聂树斌口供反复不定、随证而变、动机不明,不排除指供、诱供可能。同时,聂案再审的文书说理也没有沿用最高人民检察院“不能形成相互印证关系”的逻辑,[25]而是以“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26]的论证代替,超越了印证模式的“证实”局限性,也更好地体现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精神。[27]
图表编号 | XD0031009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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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
作者 | 李茜 |
绘制单位 |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刑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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