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议员选举资格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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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直隶省地方自治实践与基层行政体制的近代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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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光绪三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1908年7月22日)颁行之《谘议局章程》改制。

由于举办较早,可谓颇有事功。“直隶兴学有年,热心公益者类知自治之义。”4肥乡县“就城内已设之宣讲所,每逢集期,会同讲员轮流演说地方自治之宗旨”。51907年以后,直隶省各州县地方自治团体非常活跃,到1910年底,直隶“自治预备会设有81处,自治研究所设有128处”,6学员3400余名。直隶总督陈夔龙在筹备宪政报告中称:到1911年,上级自治“冲繁厅州县为通州等67处,偏僻厅州县为永清等49处”。7基本上为“各属模范,以利推行而期普及”,8成为全国地方自治之模范之地。在1910年立宪派组织的第一次国会请愿运动中,直隶省代表有4人(孙洪伊、谷芝瑞、张铭勋、王法勤),属于参与人数最多的省份之一。以选举议员论,需具备以下资格(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