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法律后果归纳表:当事人询问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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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询问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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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负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的,待证事实又欠缺其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以认定。”然而,在实践中,法官一般不明显地划分举证责任,而是根据查清案件事实的需要为启动询问当事人程序的条件。对于需接受询问的当事人,不管其是否要承担举证责任,只要其拒不到庭,法官就会在裁判文书中宣示性地表达“承担法律后果”之态度。至于具体法律后果为何,从裁判文书中难以寻得真迹(见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