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市场型工具分布表:基于政策工具的中国渔业资源政策文本量化研究》
注: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税费类工具以“使用者付费”的形式通过市场来控制渔业生产行为。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受益主体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照“取之于渔、用之于渔”原则算作预算外资金,费用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专门用于渔业资源的增值和保护。同时以按比例留成的办法,将大部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留在本地区,以保证当地渔业生产者的总体福利不受损。
图表编号 | XD00229704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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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0.01 |
作者 | 沈彬 |
绘制单位 |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