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量刑对比(部分):我国网络传销犯罪的量刑问题及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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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传销犯罪的量刑问题及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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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空间的扩大与科技的进步,网络传销犯罪传播速度更快、波及范围更广、受害人数更多、活动效率更高、危害性更大的特点日益增强,而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较为模糊,当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体系已难以对网络传销犯罪带来的巨大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从表1可知,法官在定罪量刑时减轻或从轻量刑的幅度均较大,而表3则体现了各地法官在量刑幅度的选择上存在较大差异。简单举例,韩某果(1)与尹某(2)两案相比,尹某的犯罪情节不论是在发展人数还是非法获利上都比韩某果严重许多,同时二者均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情节严重”这一标准,并且具有“自首”这一法定减轻刑罚的量刑情节,然而在审判结果上,韩某果的有期徒刑处罚却比尹某重许多。这一审判结果与两者所处的地区刑事政策不同有关,因为河南省为传销重灾区,故而对传销案件实行严打政策,从严处罚;而湖南省传销案件案发率相对较低,故以教化为主,在审判上偏向选择轻罚,因而两案在有期徒刑量刑的选择上有所不同,但两者间的差距明显过大。在罚金刑的差异上,最明显的莫过于陈某标(3)与崔某江(4)两案之间的差异。二者的犯罪情节十分相似,但在发展人数、层级和违法犯罪所得上,崔某江的情节更为严重,二者甚至连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期也是一样的,但是在罚金刑上却相差甚远。陈某标的罚金高达十五万元,而崔某江的罚金才五万元。这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无关联,浙江的经济发展相对而言比黑龙江的经济发展较好,故而在罚金刑上量刑较重才能达到刑罚抑制犯罪发生的功能。但是,不管是前面所说的韩某果与尹某两案在有期徒刑量刑上的差异,还是陈某标与崔某江两案在罚金刑上的差异,都体现出了由于量刑标准不一致所导致的网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量刑在地区上的差异悬殊较大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