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1 6 4 4-1656年北京与地方旗民的刑罚制度》

《表1 1 6 4 4-1656年北京与地方旗民的刑罚制度》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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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朝旗人的法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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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人的徒流刑用鞭责和枷号代替的做法开始制度化。这一制度此后又经过一系列修正,最终在雍正三年(1725)称为《大清律》的正式内容(《大清律》名例律·犯罪免发遣)。根据胡祥雨得出的结论,以顺治十年为界,旗人的法制在这一年由满洲法转换为中华法,除了鞭刑等满洲法的遗存以及“犯罪免发遣”等旗人法律上的特权以外,全国的法制基本统一在了以《大清律》为中心的体系内(表1)。他从而推断,顺治帝比起维持满洲的固有制度,更重视基于《大清律》的全国法制的统一,因而清初的国家建设(state building)是以中华/汉地为中心(China-centered)进行的。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