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工程项目造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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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企业投标报价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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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实施的营改增机制,并没有一个完善健全的新投标报价体系,目前虽然相关单位已经及时做出了调整,但仍然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只是在形式上做出了规定,并没有应用到实际。投标只能估算,可能会引起投标报价的主体与纳税的主体不是同一企业单位,针对建筑企业承包项目时,大多会通过双方签订合同来开发票,但是建筑企业以及施工单位并不知道实际项目成本是多少,工程实施的主体与纳税主体不相同,增值税抵扣链条无法疏通,导致了建筑企业税负过重。另外,由于中标单位与建筑企业之间普遍都不签订合同,而是根据建筑工程施工相关文件检查各自涉及的责任,无法打通增值税链条,也就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例如,在厦门港后石港区3号通用泊位工程B标段的房建工程中,工程项目造价汇总表明确了工程造价的报价(如表1所示),才能正确地通过营改增来减轻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