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沐丞、康源案案情比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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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型“非吸”犯罪研究——以金华市金东区的两起案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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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主犯(公司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一般都对明知自己开设公司是为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有一定的认识,因此不注重实体产业的建设,也无需建立严密科学的运营管理制度。为便于销毁会计凭证等证据,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此类公司员工更换频繁,很少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对财务的管理也颇为粗放,多采用手工记账的方法,且将内外账目混淆。主犯为减轻自己的罪责,在吸收资金和发放利息时,往往使用现金、支付宝、微信支付等难以监管的方式发放,即使采用银行转账,也只是使用财务人员的个人账户进行操作。多种支付方式交叉利用,以及混乱的账目信息、频繁流动的工作人员,为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分辨公私、确定嫌疑人员、厘清涉案金额和资金流向增加了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