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山东省属本科院校章程中学术机构关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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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治理结构探析——基于山东省属本科院校章程的文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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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圆圈中的“学”“A”“B”“C”分别代表“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出台,使教授治学有了顶层制度安排。通过内容分析可以看出,样本章程均设置了三种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三者的关系主要有“独立”“并行”“并行+下设”三种模式,如表1所示。其中,有10所院校属于“独立”模式,即独立设置学术委员会为最高学术机构,下设包括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有23所院校属于“并行+下设”模式,即将“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并行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属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有8所院校属于“并行”模式,即并列设置此三种学术机构。学术机构的并行,必将影响职责范围。具体分析后可以发现,学术机构之间存在着功能交叉甚至与《规程》不符的现象。比如,与学术委员会“并行”的教学指导委员会均可“评定或对外推荐教学成果奖”,而此为学术委员会应有之职责,与《规程》“第十六条(一)”不符;有高校在学校层面设置“教授委员会”,并将其作为“学校重要学术事务的决策和咨询机构”,且规定其“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等职权”,这样就存在两个学术事务决策机构,逻辑上很不严密。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学术委员会的“最高学术地位”。《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章程应“保障学术组织在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咨询、审议、决策作用”。经分析,大部分高校在章程中规定学术委员会具有“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职责,且有10份章程明确提出设置“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由表1可见,该委员会属于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章程有8份,其余2份将其与学术委员会“并行”设置。分析还发现,仅有4所“下设”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的高校,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具有“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的职责。可以推知,在职称评审方面,大部分高校的学术委员会拥有制定相关学术规则的权力,但不一定具有评审权。这样的学术机构关系,在实际操作中易引发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