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政府服务法律制度的比较》
其次,地方法治竞争推动了政务服务法治化。在政务服务法律制度层面,各地在制度竞争和制度学习的基础上,将政务服务的事项予以明确化、法定化。营商环境法治化的核心在于政府与企业“清”“亲”关系的法治化,而政企“清”“亲”关系的建立,需要政府在尊重企业主体地位的基础上,按照市场规律和市场原则去服务企业。[22]“清”的本质在于依法用权,依法行政,而“亲”的本质则在于提供优质的服务,通过比较各地政务服务法律层面的内容(见表3)可看出,地方间这种竞争也有力地推动了政务服务的便利化、法治化程度。如《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6年旧法)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公开渠道,《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则不仅规定了信息公开制度,而且进一步规定政府权责清单的多渠道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如《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则第一次提出了按年度确定服务及简政放权的重点,并且提出引入第三方综合信用评价机制等。
图表编号 | XD00221018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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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8.20 |
作者 | 苟学珍 |
绘制单位 | 重庆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