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数字贸易分部门的异质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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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能否有效促进数字贸易——基于OECD服务贸易数据的实证研究》
注:括号中为t统计值,***、**、*分别表示在1%、5%、10%的显著性水平;回归标准误在进出口经济体间聚类调整。
三是“知识产权”和“个人文化娱乐”需要适当的措施来保障产权所有人的权益。“知识产权”贸易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密切相关;“个人文化娱乐”涵盖了大量的在线视听服务,涉及到了版权的问题。“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在促进数字产品流通的同时,也降低了非法复制数字产品的成本。在没有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数据的快速传播不利于确保产权所有人的投资能得到合理的回报,长远来看不利于相关产业的发展。因此“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对“知识产权”和“个人文化娱乐”的促进作用尚待进一步观察研究。
图表编号 | XD00220810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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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0.25 |
作者 | 陈寰琦 |
绘制单位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经济贸易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