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不同控制层级国企的异质性分析(中央企业与地方国企)》

《表7 不同控制层级国企的异质性分析(中央企业与地方国企)》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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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嵌入能否遏制国企高管自利行为——来自中国国有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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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内为回归系数的t值,并经White稳健性修正和Cluster调整以控制异方差和自相关问题;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只报告了“交叉任职”的回归结果,下表同。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划分,国有企业可分为中央企业和地方国企两种,因此本文进一步探究在不同控制层级(中央企业与地方国企)的国企中,党组织嵌入对高管自利行为的影响是否存在差异。据此,构建虚拟变量“地方国企”(样本为地方国企时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分析结果显示(见表7):对于高管显性自利行为(“超额薪酬”和“薪酬差距”),“交叉任职×地方国企”的回归系数均至少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负;对于高管隐性自利行为(“超额在职消费”),“交叉任职×地方国企”的回归系数并不显著。可见,相对于中央企业,地方国企的党组织嵌入对高管自利行为(主要为显性自利行为)的治理效果更好。对此可能的解释是:在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推动国企改革的驱动力更强、弹性更大,党组织如何更有效地嵌入公司治理正是地方国企探路国企改革的重要议题[1]。因此,地方国企可能更为重视推动并完善党组织对企业内部运行机制的实际影响和持续治理,其党组织亦更加勤勉审慎,进而在遏制高管自利行为方面具有更佳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