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其他监督形式的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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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政策跟踪审计监管职责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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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督为其他监督形式提供“抓手”。其他监督形式并不存在于扶贫工作管理体系之内,对扶贫工作的监督依赖于政府公开信息和审计的监督结果,审计结果公告有利于其他监督形式的开展。党内监督是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包括党员是否符合党章的作风要求,对党的方针、政策执行是否正确,对扶贫资源的使用是否存在腐败问题等。这种监督形式为内部监督,监督部门依据《宪法》《监察法》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行政处罚权,整合力量对腐败问题与作风问题集中监督。审计机关的监督是外部监督,对腐败问题和作风的监督力量与监督权限不足,且对党员违反党章或党内法规等内容的审计涵盖较少。与党内监督一样,司法监督也是只针对局部进行监督,同审计监督互为补充关系。我国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检察机关、政府行政机关、审计机关和扶贫办等都建立了举报制度,在相关网站上公示了举报信箱、电话以及信息公开平台,为公民监督提供了便捷的途径,也促进了民主政治监督体系的发展。新闻媒体与司法监督、国家机关监督不同,国家机关和司法等形式的监督虽然具有强制性,但是往往是事后对其进行追惩;舆论监督主要起到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