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中国裁判文书网附带修复生态环境之刑事裁判的时间和数量》
通过刑事裁判附带性地修复生态环境是我国晚近以来才有的司法实践。20世纪80年代以前,受制于那个时期我国经济、法律、文化等发展的时代局限性,即便出现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也鲜见通过刑事裁判附带性地修复生态环境的案例。20世纪90年代以后,司法实践中开始出现了零星的判例,且集中在与“补植(种)复绿”有关的涉林类案件上。进入本世纪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飞速发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不断向涉林案件之外的非法采矿、土地污染、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领域扩张,生态环境遭受人为破坏的现象陡增,但恢复性司法理念及其实践在我国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立法和司法上的滞后使得常态化地通过刑事裁判附带修复生态环境不具有现实性。近年来,如表1所示,附带修复生态环境的刑事裁判数量并不大,但通过刑事裁判附带性地修复生态环境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的常态化方式。
图表编号 | XD00216165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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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2.15 |
作者 | 梁云宝 |
绘制单位 | 东南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