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中国古代“刑罚得中”原则的考证与现代意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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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罚得中”原则的考证与现代意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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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关于缘法裁断的规定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最典型、最简明的概括,它标志着中国古代司法活动的规范化。《宋刑统》沿袭了《唐律疏议》中缘法裁断的规定,而且为了确保缘法裁断的实现,在案件的审理中实行鞫谳分司制度,鞫谳分司是两宋独特的刑事司法制度。鞫谳分司就是将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鞫,指审理犯罪事实;谳,指检法议刑。宋朝实行的鞫谳分司制度,为缘法裁断提供了重要保证,如宋高宗时期吏部郎中汪应辰在奏本中说:“鞫之与谳者,各司其局,初不相关,是非可否,有以相济,无偏听独任之失。”(12)明朝的“断罪引律令”的条文沿袭了唐、宋旧律,需要注意的是,《大明律》“断罪引律令”的条文增加了君主对个案的裁断不得作为以后裁判法源的规定,明律的这一规定应该来自《唐律疏议·断狱》篇中的“辄引制敕断罪”(13)条,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明律将此条并入“断罪引律令”,从而进一步明确和限制了司法官裁断案件所依据的法源,应该说比较合理。清朝在“断罪引律令”的规定上,承继明律,但增加了小注,使律义更加明晰。另外,还增加了四则条例,分别是关于司法中轻重两引、以情入罪、滥用光棍条款、援引成案情况的规定。从传世律典关于“断罪引律令”条文的演变看,从唐至清,该规则日趋严密。从是否是基于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这个角度,中国古代的缘法裁断与西方的罪刑法定原则不可同日而语,但是从控制司法官擅断、约束官吏的自由裁量权这个角度,二者在依法审判、定罪量刑的技术精髓方面显然是一致的。中国古代的缘法裁断制度是“刑罚得中”实现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