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各类危机、特征及相应调整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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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修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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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对于涉及跨灾种综合应急的事项、应急指挥机制及其职权的事项,以及政府、社会及市场相互协调的事项等,应当作为《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制的重点,在修法时予以规定。从《突发事件应对法》立法动因看,在当时已有各应急管理单行法的背景下,《突发事件应对法》主要立足于解决高概率、影响大的危机事件,这类危机正是介于白天鹅式危机与黑天鹅式危机之间的灰犀牛式危机(详见表1)。黑天鹅式危机因为具有高度复杂性和不可预见性,应对往往需要协调党、政、军、群等各方力量,涉及公民权利限制、场所封闭、价格管控、生活必需品供应以及其他临时强制措施,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实施大范围军地协同、全国性医疗资源调配,仅靠《突发事件应对法》显然不能完成这一使命,需要依据更高阶法——《紧急状态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