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欧洲轨道车辆产品适用条例、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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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轨道车辆产品禁限用物质管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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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POPs)法规;臭氧消耗物质(Ozone Depleting Substances,ODS)法规;含氟温室气体(Fluorinated greenhouse gases,F-gas)法规;欧盟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the Classification,Labelling and Packaging of Su

研究发现欧盟的立法中有3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条例、指令和决定;2种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建议和意见[6]。欧盟的立法把高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和经济利益、环境安全作为重要目标之一。由于没有单独针对轨道车辆产品的禁限用物质管控要求,因此需要从众多的条例、指令和决定等文件中识别出轨道车辆产品需要满足的管控要求及相应的管控力度。通过对欧盟环保条例、指令等分析,同时结合管控对象的范围及轨道车辆产品的结构特点,梳理出轨道车辆产品需要满足3个类型的要求(见表1)。其中UNIFE-RISL清单在管控约束力方面虽然不具备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REACH)法规、限制有害物质(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Ro HS)指令等强制性,但对比具体管控的禁限用物质,可以发现UNIFE-RISL清单中的禁限用物质已包含通用型及特定产品法规、指令等要求管控的化合物[7]。也就是说,UNIFE是在充分识别了轨道车辆产品适用管控要求的基础上发布了UNIFE-RISL清单,它可以帮助企业了解欧洲铁路行业需要管控的化学物质,使其符合欧洲现行的法律法规,可视为欧洲轨道车辆产品禁限用物质识别管控的依据。UNIFE-RISL清单对禁限用物质有2个不同的管控要求,其中禁用物质(Prohibited in Area of Restriction,P(AR))是在管控范围内整个供应链严格禁止使用的物质,不允许超出规定的限值;申报评估物质(Declarable for Assessment,D (FA))是在管控范围内整个供应链需进行申报的物质,超出规定限值需要进行申报,获得授权后才可以使用。由于各法规、指令的更新与UNIFE-RISL清单的更新并非同步进行,因此需要注意由更新时间不同引起的禁限用物质管控不一致性。面对可能出现的不一致情况,企业需要关注法规动态,及时更新管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