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中国各地区“见义勇为”立法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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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认知偏差、公共产品提供与社会道德救助——应该如何重建我们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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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作者根据全国人大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http://law.npc.gov.cn/FLFG/index.jsp整理获得。

从目前各个地方所出台的“道德救助”立法来看(表2),各个地方都对“道德救助”进行了相应的激励。但是,这些立法,都只做到了“扬善”的部分,在“惩恶”的方面严重不足。观察表2不难发现,在少数案例中,对于诬陷者的惩处仅仅是简单的“口头道歉”,最为严重者,不过是行政拘留,并且,这些案例非常鲜见。这一行为背后所能够引发的社会预期是,诬陷是不会受到惩处的,从而被救助者有“机会主义”的倾向诬陷救助者,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诬陷的队伍中。而当救助者的权益无法受到法律保护时,这进一步加剧了被诬陷的预期,人们越来越不敢“道德救助”。这就形成了一种典型的“恶性循环”,碰瓷者越来越多,而救助者越来越少,表面上看,是道德的沦丧,但归根结底,是法律制度供给的不足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