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17年全面推行河长制以来河长因履责不力受到处理案件表》

《表1 2017年全面推行河长制以来河长因履责不力受到处理案件表》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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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优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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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并未具体规定违反“河长制”的法律责任,使得追究河长不履职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无法可依。而在“河长制”的地方法规中,对于不履行河长职责的河长,以及实施河长制管理的相关部门的责任人的追究法律责任,也大多没有实质性的规定。因此,当前运行实践中,“河长制”并非真正依靠“责任”来驱动,河长认真履职的动力更多还是来自上级的行政压力。以地方对河长考核的规定看,河长考核不合格的,或是被上级河长约谈(如山东省),或者是被调整工作岗位,同时几年之内不能被提拔重用(如山西省),或是被通报批评(如湖南省、安徽省)等等。可以看出,“河长制”工作更多是通过行政压力,将水环境治理和水资源管理保护的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并通过严格考核,督促各级河长认真履职、完成相关水环境治理和水资源管理保护的任务。改善水环境质量虽然不会使下级河长必然获得被提拔任用的机会,但至少能保证下级河长不会因为水环境治理和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不力而在职务晋升上受到影响。因此,如若政治压力不够大(即上级不重视),“河长制”工作则非常容易受到冷遇,部分基层政府及组织可能就会应付了事,使“河长制”工作浮于表面[4],河流治理非常容易出现反弹等现象。例如广西南宁市市内河在2017年完成了整治黑臭水体的任务,但在2018年的抽检中又出现了严重的反弹现象[5],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和督查整改完成后政治压力减轻,因而基层政府和河长的放松有很大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