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英美日韩社会企业发展状况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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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比较视野下中国社会企业的发展现状及实践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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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社会企业概念虽然属于舶来品,但并不代表这种组织形式从未在我国出现。相反,社会企业在我国由来已久,且存续形式多样。西方社会企业的产生更多地体现为受客观环境影响的被动变革,其所强调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大多是基于组织可持续发展的物质需要(刘志阳、王陆峰,2019),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组织转型以谋求发展,是组织对客观环境的妥协。而我国社会企业的产生具有主动性和自发性,与“义利统一”的文化背景有着密切的联系。“义利统一”作为先秦儒家文化的核心思想之一,对我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中国社会企业家深受文化熏陶,社会企业是其家国情怀的外化结果,“义利统一”这种内嵌的社会企业核心理念是秉承具有儒家文化传统的中国社会企业家的主动精神结晶,因此认为儒家义利兼顾思想是中国社会企业产生的思想根基(刘志阳、王陆峰,2019)。以大生企业集团、民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近代民族企业,并不以营利为首要目的,而是将帮助社会、振兴民族作为企业的定位,可以看作是我国社会企业的雏形。大生集团的创始人张謇在兴办实业的同时,积极发展教育和社会公益事业,以造福乡梓、帮助群众为己任,习总书记称赞其为中国民营企业家的先贤和楷模。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同样产生并存在较为丰富的社会企业组织形式:从建国初期的“以工代赈”组织、烈军属和贫民生产单位,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福利企业到改革开放后的街道、企事业单位办社会福利企业、为应对下岗失业问题而出现的灵活就业企业、非正规就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城市住宅合作社及创业型社会企业等。虽然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时期表现出不同形式,但这些企业共同具有社会企业属性(时立荣、徐美美、贾效伟,2011)。尤其是在20世纪80年代福利体制改革、社会服务民营化的背景下,我国社会企业的发展得到更多的关注。90年代部分非营利组织开始尝试市场化的运作模式来摆脱资金不足的困境(金仁仙,2016b;余晓敏、张强、赖佐夫,2011)。总而言之,我国社会企业的产生深受“义利统一”文化的影响,是国家、市场和社会三方互动的历史结果(刘志阳、王陆峰,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