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要素的基本含义: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的量化要素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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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的量化要素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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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量化评估法是澳大利亚新英格兰大学农业与法律研究中心伊恩·汉纳姆(Ian Hannam)教授提出的(王曦、胡苑,2006)。伊恩·汉纳姆的要素量化评估法确定了17个核心评估要素,即立法目的(general intent)、管辖(jurisdiction)、责任(responsibility)、具体目标(goals and objectives)、定义(definitions)、注意义务(duty of care)、职责分工(hierarchy of responsibility)、机构(institutional)、政策(policy)、教育(education)、考察和研究(research and investigation)、公共参与(community participation)、市场规划(planning)、市场管理(management)、资金机制(financing)、实施(enforcement)、纠纷解决(dispute resolution)。要素量化评估法主要是对法律文本的评估,以确定该法律文本或者某一领域的立法体系所确定的法律框架是否完整,从而在立法技术层面给予充实和完善(郑少华、孟飞,2012)。但在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进行评估时,17个核心评估要素的基本含义应当作出适应性调整(见表1)。另外,对包括某要素的条款的详尽程度进一步区分为:比较详细(Y/S)、一般详细(Y/M)、比较原则(Y/W),没有作出规定的则为否(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