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各地法院选择鉴定机构方式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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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前鉴定程序及其建议——以诉前鉴定试点情况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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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3可以看出,除盐城盐都法院及浙江高院两家采用公安部门职权选择鉴定机构的方式外,其他法院大部分采取由法院职权选择鉴定机构的方式,如南通中院、盐城东台法院。少部分采取由当事人自行协商鉴定机构的方式如泰州海陵法院、盐城滨海法院。对此,笔者认为原因有二:一是少部分法院诉前鉴定的主导部门为法院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而认为由调解委员会主导的民事诉前鉴定同样需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较为典型的如泰州海陵法院的“四步调解法”,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鉴定,并且只能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选择确定鉴定机构。二是各地法院对诉前鉴定改革的尺度不尽相同。反观倾向于由职权随机选择鉴定机构的法院,多是由法院速裁庭或审判团队主导的,如南通中院、上海黄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