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各经济体监管沙盒具体监管机制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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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的金融科技监管思路——以“监管沙盒”制度框架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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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均有明确的监管主体以及责任分工,申请对象的自由度较大,尤其是监管层面上大多采用“双峰监管”的形式,即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由不同部门负责,优化了监管模式,提高了监管效率(见表4)。其中新加坡较为特殊,其“放松监管”的核心是一种具有回应性和前瞻性的监管方法,这种监管方式较为符合新加坡的国情,并为该国后续区块链企业的发展奠定基础。对于具体监管对象,英国是在具体业务上对其进行归类并进行不同程度的授权;澳大利亚则是通过不同业务经营范围分配牌照;新加坡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以及与技术型金融服务创新公司合作的专业服务公司。在评估机制测试期限上,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各有规定具体时间段,其中,英国注重测试期(事中)的监管;澳大利亚则注重事中、事后的监管;新加坡注重事前、事中的监管。不管是哪种评估机制下的监管,事中监管尤为重要,在稳定测试期的风险后,酌情根据项目需要拟定事前、事后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