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双边适航文件中我方对申请资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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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型号认可申请资料要求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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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我国与各国或地区签署的双边适航文件的研究,总结了具有代表性的9份双边适航文件中我方对申请资料的要求,主要包括中澳IP、中巴IPA、中俄IPA、中加BATA、中美IPA、中国民用航空局和欧洲航空安全局关于罗罗发动机批准的工作安排[6](中欧罗罗WA)、中国民用航空局和欧洲航空安全局关于Track II外和无工作安排产品认可的临时指导材料[7](中欧临时指导材料)、中新TA以及中以TA等。除中美IPA外,其余8份双边适航文件对申请资料的要求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