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1978—1992年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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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幼儿教师工资待遇政策变迁的历程、特点及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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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列出了这一时期六份重要的政策文件,其中最有标志性意义的是1988年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下发的《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幼儿教师工资制度在这份文件中正式确立。这让幼儿教师工资待遇的标准有据可循,收入来源稳定可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学前教育教师队伍的稳定性与活力。同时,这一时期明确了幼儿园教师实行结构工资制,即从1985年1月1日起,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开始实行新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部分组成,这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工资制度对教师工作的激励措施,避免了当时普遍存在的平均主义倾向。最后,政府在此时期的政策设计是以公办园和公办园教师为目标群体的,虽然这一时期已经出现了民办园,但是毕竟此时民办园在总量上还远不能和公办园抗衡,所以政策几乎没有顾及到民办园教师这一新生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