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适用不同罚则差异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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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适用的几点思考——以卫生行政执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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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个案件中,医务人员违规从事的医疗活动是所在医疗机构安排的职务行为,任用医务人员的医疗机构也应受卫生法规的惩处。案例1中《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应罚则是第四十八条对“医疗机构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3 000元以下罚款”。案例2中《处方管理办法》相应罚则是第五十四条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处“以5 000元以下的罚款”。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处罚对象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执法人员认为两宗案件中的违规医疗机构也应按该条第九项的兜底条款处罚,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详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