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1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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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适用《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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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