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新精神活性物质概念及内涵的演变》
“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概念在早期的学术研究上被称为“设计药”,[9]也有称之为“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1997年欧盟委员会将其界定为新合成药物,2005年欧盟委员会在2005/387/JHA号决定中采用“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概念,此后也一直沿用这一概念(详见表1)。[10]目前有学者将其界定为“第三代毒品”并不严谨,因为对于世界上950多种新精神活性物质,我国进行列管了170种,列管范围之外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并不能称为“毒品”。另外新精神活性物质不仅包括合成大麻素、合成卡西酮等人工合成的类别,还包括一些卡痛叶、恰特草、鼠尾草等的植物源类物质,这些并未经过人为的策划,因此新精神活性物质与“策划药”亦不能等同。[11]
图表编号 | XD00194127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21.02.20 |
作者 | 蔡衡衡、刘鑫 |
绘制单位 | “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