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刑事处分权力的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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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组织演进的制度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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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组织通则》中,如果做出判决的人民法庭隶属于大行政区直辖市,两类刑罚批准权的主体分别是省政府和大行政区政府。

首先,人民法庭享有判处刑罚的权力(见表1),可以使用较为严酷的手段镇压敌人。(2)在审理案件时,人民法庭被要求采用公审的方式。《华中条例》规定,人民法庭处理重大案件必须经过预审、复审、终审三个步骤。终审时,如有必要,可举行公审;公审时,人民可以自由参加,进行充分控诉。《组织通则》取消了案件类型对公审的限制,规定人民法庭进行审讯时,旁听的人经允许后可以发言。在公审的过程中,旁听者的发言往往表现为“诉苦”。司法者通过对旁听者加以引导,让倾诉者的苦难成为其他参与者都可以理解和感受的普遍经验。当所有的参与者都能够从这种凄苦而激愤的场面获得灵魂的触动并感受到阶级苦难的存在时,具有建构意义的国家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合法性就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证成。(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