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失信联合惩戒合法性欠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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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失信联合惩戒的合法性及其补强——以《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为样本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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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现实与理想难免会有差距,备忘录对既有法规范的链接,不意味着依托备忘录展开的失信联合惩戒在合法性上就无可挑剔。就参考类惩戒而言,除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之参考类惩戒在合法性上存疑外,其他的参考类惩戒则应被认为非法,原因是其将相对人的信用状况作为裁量因素不当嵌入羁束行政。就决定类惩戒而言,其违法类型如下:第一,备忘录扩大了被链接法规范中“联合惩戒”条款的原意。即那些基于相对人特定期限内之特定违法违规情形而限制其相应资格之“联合惩戒”条款,被惩戒之对象特定,且小于备忘录中失信联合对象之范围。备忘录以此作为失信联合惩戒之依据,无疑扩大了被链接法规范的原意。第二,除对既有法规范的链接之外,备忘录在其职权范围内创设了新的惩戒措施,然诸多惩戒措施因无法规范依据而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具体包括涉及公民受教育权、经济自由权的其他限制类惩戒;限制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之惩戒;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使用国有林地、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国有草原占地审批、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等行政处罚类惩戒。第三,即便某些惩戒措施不属法律保留事项,但因其有违反禁止不当联结原则之可能,而在合法性上存疑,如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之惩戒在合法性上便难以一概而论。失信联合惩戒合法性欠缺之类型具体如表3所示: